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含学院驾训学校及学院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公司安全部门颁发的《驾驶员上岗证》并驾驶学院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职业、非职业驾驶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所有权属学院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协助行政正职管理本单位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设置或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学院资产安全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 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交通安全规定和要求;
(二)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职业、非职业、聘用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 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 识别本单位交通安全主要危害源,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分析,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七) 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八) 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和理赔管理工作;
(九) 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成建制车辆单位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非成建制车辆单位或分散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一) 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二) 交通安全常识;
(三) 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 安全驾驶技术;
(五) 职业道德教育;
(六) 交通事故案例;
(七) 特殊天气、路况的安全风险提示;
(八) 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对交通肇事、违章驾驶员停驾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分析事故及违章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安全行车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 驾训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驾训学校应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全面落实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 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开展日常性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五) 强化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分析,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 加强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坚持机动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七) 完善驾训学校基础建设制度(三标)。
第十四条 驾训学校应具有以下安全制度:
(一) 安全教育制度;
(二) 安全奖惩制度;
(三) 驾驶员管理制度;
(四) 机动车辆调派制度;
(五) 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六) 车队安全会议制度;
(七) 车场(库)管理制度;
(八) 机动车辆回场检查制度;
(九) 安全检查制度;
(十) 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五条 驾训学校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
(一) 每日班前安全讲话或出车前安全讲话;
(二) 每周安全例会;
(三) 每月一次交通安全动态分析会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会。
第十六条 驾训学校应建立驾驶员安全行驶档案、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机动车辆技术、轮胎档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驾训学校应加强对公务车辆、驾训车辆的长途管理,做好危险路段、特殊天气的风险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做到重点控制、超前管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学院机动车辆为工作岗位;非职业驾驶员,指其它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有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行驶公里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油田公司规定(按期办理油田公司内部上岗证),实行驾驶员内部上岗证管理,内部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内部上岗证应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参加考核、由学院资产安全处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及条件
(一) 职业驾驶员;
(二) 其他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三) 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四) 身体符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条件;
(五) 安全驾驶理论和实际技术考核合格;
(六)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得驾驶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上岗证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应吊扣、注销机动车驾驶员内部上岗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扣1-3个月内部上岗证:
1.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
2.累计两次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的;
3.兼职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两起轻微事故或一起一般事故的;
4.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及管理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注销内部上岗证:
1.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
2.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
3.单位认为不适合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
4.发生酒后驾车的;
5.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的;
6.违反《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将公务小车驾驶员、驾训教练驾驶员列为重点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培训,进行职业道德、驾驶技术的考核。对不合格者,调离公务小车驾驶员、驾训教练驾驶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应持有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
第二十六条 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制度。执行长途任务应严格挑选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检查公务车辆技术状况;长途派车单上须注明主要交通危害。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行车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冬季16:00(北京时间)后,严禁派遣长途公务车辆执行任务。特殊情况需要派遣长途公务车辆执行任务时,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许可(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安全总监签发任务派遣单,单位调度和安全部门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执行出车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严禁饮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剂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 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三)违章驾驶指令的。
第三十条 驾训聘用外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 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 当年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 为聘用人员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六) 聘用驾驶人员,必须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方可聘用。
(七) 聘用单位应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包括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具体事项的《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六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完整的机动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辆履历,历次维护保养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及大修时间,损坏及修复情况,轮胎卡片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专用机动车辆须经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应按国家规定为机动车辆办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驾校)统一负责。
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按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将机动车辆出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应在出售的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他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出租机动车辆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单位机动车辆必须产权明晰。买卖、转让、报废须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日常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交一封”(既交内部上岗证、行车证、车钥匙、按指定的地点封存车辆)制度,完善登记手续,回场机动车辆“三交”率须达到100%。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机动车辆进行定点封存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载客、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 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期间,驾驶员与乘车人员有安全行驶的相互监督责任;多人乘车时,职务高者为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对机动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长期在外值班和分散机动车辆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回访和组织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短途出差提倡乘坐出租车或步行,远途出差提倡乘坐公务车或长途班车,对于有令不执,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一切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四十四条 来学院检查、访问、考察、参加会议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接待用车(如需学院派车),一律报院党政办公室审批派遣。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车辆接送。
第四十五条 无论是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均应固定车辆停放地点,严禁乱停乱放。因故障停车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按照《克拉玛依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安全行驶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行驶百万公里分100万公里、130万公里、160万公里以上3个等级。对安全行驶10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公司授予“安全行驶百万公里驾驶员”牌匾,并根据安全行驶公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安全行驶百万公里100万公里,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百万公里130万公里,奖励1500元;安全行驶百万公里160万公里,奖励2000元)。
第四十七条 安全行驶公里统计与考核。
(一) 安全行驶公里统计:
1、安全行驶公里,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计算。
2、安全行驶公里数,指学院员工驾驶学院内机动车辆行驶的公里数。
(二) 安全行驶公里考核:
1、一般事故
(1)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一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2)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者扣除后一次肇事之日至前一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2、重大事故
(1)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两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2)负同等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三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3)负主要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五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4)负全部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十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3、特大以上事故
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十年安全行驶公里数;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肇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4、其他
(1)公车私用发生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2)将机动车辆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的,扣2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扣5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发生事故者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3)酒后驾车,扣10年安全行驶公里数;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者,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4)超出规定行驶路线发生事故的,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第四十八条 无上岗证员工驾驶学院车辆,处1000至3000元扣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十九条 酒后驾车,注销内部上岗证,处以5000元扣款,离岗培训7天以上;若酒后驾车肇事,赔偿全部事故经济损失,不得再驾驶学院机动车辆。
第五十条 学院公务小车、驾训车辆以及学院其他单位的公务车辆,应当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
第五十一条 “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安装后,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应严格进行管理。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不得损坏“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维修人员在汽车维护保养时不得损坏“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如修理时造成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未经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清除“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管理软件中的数据,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车辆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制定“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管理规定,设置专人定期采集、监控“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系统”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金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一、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轻伤一至两人。
2、一次财产损失不足5千元
二、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一至两人。
2、一次轻伤三人以上。
3、一次财产损失5千至3万元。
三、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一至两人。
2、一次重伤三至十人。
3、一次财产损失3万至10万元。
四、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
2、一次重伤十一人以上。
3、一次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
4、一次死亡两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
5、一次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 单位机动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克拉玛依市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在30分钟以内上报,一般事故以下(含一般事故),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上报。轻微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由学院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学院安全部门按程序上报克拉玛依市安全环保处并组织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在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过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除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外,还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开展内部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处 罚
1、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
(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或以下
——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50%赔偿;
——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35%赔偿;
——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25%赔偿;
——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10%赔偿。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者,抵扣掉1万元后,其余部分再按其责任标准的30%赔偿;
(3)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者,按第(2)条处理后,再按其责任标准的20%赔偿;
(4)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考核纳入《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之中。
本规定由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安委会(学院机动安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