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检验、充装及贮运安全监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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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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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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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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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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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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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SP-15型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周期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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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SP-50型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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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气瓶的有效使用时间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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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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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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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装人员持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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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气瓶充装厂(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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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自有产权气瓶应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印充装站标志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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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气瓶充装前应设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充装:
(1) 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2)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3)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 超过检验期限的;
(6) 超过使用年限的;
(7) 没有带橡胶圈的;
(8)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火烧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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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气瓶充装实行气瓶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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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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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称重衡器应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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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严禁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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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检查,并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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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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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贮运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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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气瓶库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所有电器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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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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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气瓶库实瓶总贮量不应超过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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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气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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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固定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有完好的静电释放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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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装YSP-15型气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50型气瓶只准单层码放,气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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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输气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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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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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运输气瓶的车辆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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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依据SY5985-2007《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2008年03月01日起实施)编制;
2.本表未涵盖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