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场所灭火器监督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1
|
灭火器
|
1、灭火器有出厂合格证
|
|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
|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
|
4、灭火器的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
|
5、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应完好
|
|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
|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
|
2
|
安装设置
|
1、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
|
|
2、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
|
3、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
|
|
4、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
5、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
|
6、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
|
7、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
3
|
日常检查
|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有灭火器检查记录
|
|
2、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
|
4
|
维修期限
|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满2年
|
|
5
|
报废
|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12年
|
备注:1、本表依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编制;
2、本表未涵盖灭火器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
3、本表适合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
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
检查及维护管理;
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
灭火剂类型
|
不相容的火火剂
|
|
干粉与干粉
|
磷酸铵盐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
干粉与泡沫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蛋白泡沫
|
|
泡沫与泡沫
|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
水成膜泡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