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租安全监督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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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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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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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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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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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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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公房出租安全消防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消防管理责任并分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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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出租房屋(场所),应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并合格,出具的消防行政文书应存档备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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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变更租赁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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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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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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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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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房屋应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a) 设自动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设施,按规定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b) 根据出租房屋(经营场所)火灾危险性质,按规范配置灭火器。面积小于100m2的场所,应配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ABC);地下或半地下场所每40 m2应配置1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ABC),且每一个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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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出租房屋的用电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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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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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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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室外消防车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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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房屋,作为公众聚集或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得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除底层允许安装向疏散方开启的防盗铁门外,不得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内安装铁门、栅栏门等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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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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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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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屋,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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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房屋,禁止作为集生产与销售、储存和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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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地下或半地下室,禁止作为人员聚集场所(歌厅、酒吧、影院等娱乐场所)、锅炉房(压力容器设备)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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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公房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油新安字〔2010〕37号编制。
2、本表未涵盖公司公房出租消防安全管理的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
公房出租安全监督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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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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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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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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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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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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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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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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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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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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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保养制度及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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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场(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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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三交一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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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辆长途行车审批制度,冬季16:00后的长途车有单位主管领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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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驾驶员安全行驶档案(含违章、肇事、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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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赁车辆应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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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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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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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持证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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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行驶中司、乘人员应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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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员应遵守道路行驶标示规定,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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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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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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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灭火器,安全锤配备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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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运车设置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安全锤等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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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辆配置安全带齐全完好,安全带及插口不得被座套、垫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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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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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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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班客运车严禁携带油(气)样、酒精、挥发性的液体等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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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油田巡井车辆在规定的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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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副处级以上领导,不得驾驶公司所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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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依据《关于强化公房租赁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的通知》(2009-4-10)编制;
2、本表未涵盖公房租赁所有检查项点,仅供安全环境监督中心使用。